各水泥企业及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升水泥质量保证能力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290号)和中国建材联合会《关于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升水泥质量保证能力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中建材联结发[2018]1号),我会制定了《山东省水泥生产企业标准化化验室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附件:山东省水泥生产企业标准化化验室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6月6号
附件:
山东省水泥生产企业标准化化验室
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全省水泥行业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诚信意识,建立标准化化验室,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升水泥质量保障能力的通知》、《水泥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及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关于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升水泥质量保障能力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水泥标准化化验室评价,是指由山东省建材工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材协会)对水泥生产企业化验室的质量体系、检验能力和运行情况等方面是否符合《规程》及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的评价活动。
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升水泥质量保障能力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290号)
(二)《水泥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T/CBMF17-2017)(以下简称《规程》)
(三)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关于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升水泥质量保障能力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中建材联结发[2018]1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
第三条 省建材协会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省水泥生产企业标准化化验室的评价工作,并具体负责本省内日产熟料4000吨(合计产能)以下规模的通用水泥(熟料)企业标准化化验室评价和发证。
日产熟料4000吨(合计产能)及以上规模的通用水泥(熟料)企业和特种水泥企业标准化化验室评价和发证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受理或委托省建材协会受理。
第四条 水泥生产企业须按《规程》附录A和附录B的具体要求,进行自检自查,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根据自身生产能力,向省建材协会自愿提出申请。
第五条 企业化验室主任应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见《规程》附录B 2.2人员素质),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
第六条 省建材协会负责受理企业评价申请、组织现场评价、汇总评价材料、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以及承办评价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水泥企业标准化化验室评价的程序包括企业申请、现场评价、评价报告及标准化化验室证书发放等均按照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制定的《水泥生产企业标准化化验室评价管理办法》(见附件)实施。
第八条 评审组一般由2-4人组成,其组长和成员须经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组织的培训考核并注册,由省建材协会选派。
第九条 水泥企业标准化化验室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由省建材协会组织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进行。对获得“水泥生产企业优秀标准化化验室”的,可以由企业按照水泥标准化化验室评价报告提交自查报告,不再组织进行现场评价。
第十条 标准化化验室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水泥企业应当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一条 因迁址导致化验室发生变化的,由省建材协会受理其申请后组织现场评价,满足要求的重新发放标准化化验室证书。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和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但企业化验室实际未发生变化的,由省建材协会受理其申请后直接换发标准化化验室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十三条 在标准化化验室证书有效期内,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单位撤销其证书:
(一)因水泥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未能通过标准化化验室监督检查的。
第十四条 被撤销证书的水泥企业应当自行完成整改,自查合格后可重新申请评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6日起实施,由山东省建材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水泥生产企业标准化化验室评价管理办法》
水泥生产企业标准化化验室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泥生产企业标准化化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强化质量诚信意识、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夯实质量技术基础,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升水泥质量保障能力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290号)和《水泥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T/CBMF17-2017)(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水泥生产企业标准化化验室评价,是指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或各省级建材(水泥)行业协会对水泥企业化验室的质量体系、检验能力和运行情况等方面是否符合《规程》及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的评价活动。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为: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升水泥质量保障能力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290号)
(二)《规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泥及熟料生产企业。
第二章 评价管理要求
第四条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水泥企业标准化化验室的评价工作,并具体负责日产熟料4000吨(合计产能)及以上规模的通用水泥(熟料)企业以及特种水泥企业标准化化验室评价和发证。
各省级建材(水泥)行业协会负责本区域内日产熟料4000吨(合计产能)以下规模的通用水泥(熟料)企业标准化化验室评价和发证,发证情况应每年向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报备。
第五条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委托建材工业质量认证管理中心(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受理(或委托省级建材(水泥)行业协会受理)日产熟料4000吨(合计产能)及以上规模的通用水泥(熟料)企业以及特种水泥企业标准化化验室评价申请、组织现场评价、汇总评价材料、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以及承办评价的其他有关事宜。
各省级建材(水泥)行业协会应确定具体办事机构并向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报备。
第三章 评价的步骤
第六条 评价的申请
申请单位须按《规程》附录A和附录B的具体要求,进行自检自查,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根据自身生产能力,向相应的评价单位提交水泥生产企业标准化化验室评价申请书(附件1)。
第七条 申请的受理
评价单位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相关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正确,申请单位是否属于评价受理的范围。
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评价办事机构向申请单位发出评价通知,并组织安排现场评价工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评价办事机构应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现场评价
申请受理后,评价办事机构组织评价组进行现场评价。现场评价实行组长负责制。主要程序是:首次会议、现场评价、与被评价方领导沟通、末次会议。
评价内容按照《规程》附录B的要求,对照水泥标准化化验室评价表逐项评价,并注明分数。
第九条 评价报告
评价组负责编写水泥企业标准化化验室评价报告(附件2 略),评价结论应明确写明“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经现场评价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书中承诺一致,且评价总分90分及以上的,评价结论为优秀;
(二)经现场评价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书中承诺不一致,或评价总分未达到75分的,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三)其余情形的为合格。
评级组负责将评价报告寄送至评价办事机构,由评价办事机构报发证单位审批。
第四章 评价组人员
第十条 评价组一般由2-4人组成,其组长和成员由评价办事机构选派。评审员应是熟悉水泥生产、水泥检验的人员,并符合《水泥企业标准化化验室评审员管理办法》要求。
第五章 标准化化验室证书发放、监督管理和复查换证
第十一条 对评价结论为“优秀”或“合格”的企业,由发证单位审查批准后,颁发水泥企业标准化化验室“优秀”或“合格”证书。证书样式如下:(略)
第十二条 标准化化验室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由评价办事机构组织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进行。对获得“水泥生产企业优秀标准化化验室”的,可以由企业按照水泥标准化化验室评价报告(附件2 略)提交自查报告,不再组织进行现场评价。
第十三条 标准化化验室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前,企业应当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四条 因迁址导致化验室发生变化的,由评价办事机构受理其申请后组织现场评价,满足要求的重新发放标准化化验室证书。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和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但企业化验室实际未发生变化的,由评价办事机构受理其申请后直接换发标准化化验室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十六条 在标准化化验室证书有效期内,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单位撤销其证书:
(一)因水泥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县级及以上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未能通过标准化化验室监督检查的。
第十七条 被撤销证书的水泥企业应当自行完成整改,自查合格后可重新申请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结构调整与发展部负责解释。